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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填报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》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6-03-09 浏览次数:

全校各部门、各单位:

按照省委组织部《关于转发<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2016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>的通知》(豫组电〔2015〕58号)要求,现将填报2015年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工作通知如下:

一、人员范围

所有在职处级干部、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处级干部,均应按照规定要求真实、准确、完整报告个人有关事项。

二、填报要求

1、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常规性工作,请各位处级干部高度重视,认真对待,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2016年1月印制的新版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》中《填表须知》和表中所附各项说明,逐页逐项认真、准确、完整、规范填写,并在封面上签名,填报日期具体到日。封面审签人和审签日期栏无需填写。

2、由于2016年1月印制的新版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》对部分填报内容进行了调整,各位处级干部仍应按照首次填报的要求,完整填写每一事项的情况信息(有无变化情况同时标明,无此类情况应填写“无”)。其中,《表一》第(2)项填报本人持有因私出国(境)证件时,因公办理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也需填写,保管机构均为“校党委组织部”;《表一》第(3)项填写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因私出国和因私前往香港、澳门,因私、因公前往台湾(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不分因私因公)的情况;《表二》第(1)项、第(2)项填写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的总收入;《表二》第(4)项中股票、基金、期货需填报前一交易日的情况;其余《表一》、《表二》各项均填写截至填报时的现状。

3、处级干部在填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时,务请与本人配偶、子女进行细致沟通,认真核对,不要出现漏报、隐瞒不报情况。

4、根据上级组织部门规定,领导干部应当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。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,不如实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,根据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、限期改正、责令作出检查、通报批评、诫勉、取消考察对象(后备干部)资格或调离岗位、改任非领导职务、免职、降职等处理;构成违纪的,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。凡隐瞒不报的,一律不得提拔任用、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。

三、报送须知

1、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》须用A3纸张正反双面打印,中间装订。

2、各部门各单位务必将所有处级干部的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》,于2月26日(下周五)下午17:00前统一报至党委组织部办公室(金明校区行政楼416房间)。

3、各单位处级干部未上交的因私出国(境)证件,务请一并上报。

联 系 人:张 勇

联系电话:15003781389(外线)

附件: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(2016年1月制).doc

党委组织部

2016年2月20日